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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約束酌情權

每當公共機構被賦予酌情權,除按合法和適當轉授權力外,該公共機構是唯一可以行使該酌情權的機構。它行使酌情權的責任是不可轉移的。因此,僵化地對政策宏旨照單全收,而沒有正確行使酌情權所作出的決定,有機會被法庭撤銷:參考案例 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Venables [1998] AC 407。

 

撤銷理由是這類決策無視個別實情和處境,盲目致使所有個體須接受相同後果,令決策者持封閉態度而未能行使其酌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