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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立法目的及达至不当目的

如法律赋予决策者就特定用途若干的权力,有关的决策者必须把有关的权力用于该等用途。如作出决定的时候违反有关的目的,则有关权力会被视为不正当地被使用。在这情况下,不正当地使用权力的情况并不会受有关决策者是否抱有不当的动机所影响。再者,如有关的法例没有明示有关权力所使用的用途,法庭可以就有关的用途是甚么和权力的规范作出裁定。

 

法庭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h Kai Industrial Centre, Texaco Road & O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2 HKLRD 458案件中厘定了在甚么情况下行使权力会被视为违反有关目的:(1) 如一项决定是诚实地在有关目的的基础上作出,法庭并不会考虑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及(2) 如一项决定是就多个目的作出,则只有主要目的会影响有关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目的并不是「主要目的」如有关的权力不论该目的是否存在皆会被施行。法庭亦强调申请人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即使表面上是根据法定用途行使权力,但是事实上该机关是利用该等权力达到不当的动机。

 

在这一案中,申请人尝试争辩他们的土地只能够以兴建铁路而并非再发展的原因收回。法庭驳回了这一个论点,并裁定申请人只能够证明在于较早的阶段就再发展有若干的讨论,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考虑了再发展有关土地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