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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合理期望

當提及「合理期望」時,我們必須把「程序合理期望」和「實質合理期望」分辨清楚。當公職人員向市民陳述或表示在作出決定時會採納特定的程序時或會作出特定的決定時,除非該程序或決定會損害公共利益,則該市民會有受保障的合理期望該名公職人員會根據陳述或表示行事。

 

一般而言,「合理期望」必須建基在以下的基礎上:

(1) 政府或公共機關作出了清晰和毫不含糊的承諾,陳述,做法或政策;

(2) 有關的期望必須是,考慮到有關的行政機關的行事,合理的 (reasonable);

(3) 有關的期望亦需是合理的 (legitimate),即法庭並不會命令決策者違法行事和以破壞立法原意的方法行使他的酌情權。

 

這一司法覆核的理據的原意是確保公共機構通過其職員向公眾作出陳述後為該等陳述負責,尤其是在不跟從該等陳述行事的情況下導致不公正或不公平的結果時。就程序合理期望的例子,見AG v Ng Yuen Shiu [1983] 2 AC 629 。就實質合理期望的例子,見Ng Siu T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02) 5 HKCFAR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