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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平聆訊的權利

公平的聆訊在一般的情況下應該為受影響的人士提供一個合理的機會令其(1) 了解和 (2) 回應決策者已收到並依賴的指控。一般而言,決策者亦須向受影響的人士披露對他不利的資料(如決策者有的話),從而令該人士可作出「有意義和有焦點的陳述」:ATV v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No. 2) [2013] 3 HKLRD 618.

 

值得留意的是,公平的聆訊並不一定需要口頭聆訊和獲得法律代表。雖然行政機關可就情況給予這些機會,但是公平聆訊權利的重點考慮是受影響的人士是否可以就他的情況作出陳述。因此,法律並無就公平的聆訊應如何舉行有既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