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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法庭之友

如案件涉及重大問題或法律原則,而申請人及答辯人任何一方或雙方於實質聆訊中並沒有法律代表,又或者案件涉及新出現的重大法律原則,法庭可委任法庭之友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提出無利益關係的法律論據,以協助法庭。

正如終審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v Chan Wah & Others (2000) 3 HKCFAR 293中指出,法庭之友的角色和介入人不同。法庭之友會不偏不倚地協助法庭闡明法律,或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法律代表,則會協助該一方作出法律論點爭辯。法庭之友的陳詞會不偏不倚地作出所有論點,不論有關論點是否協助訴訟的其中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