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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訟費

法庭就訟費有廣泛的酌情權。一般而言司法覆核程序和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的訟費處理方法一致,即「訟費因訴訟結果而定」。意思即法庭會把訟費判予勝訴一方。至於尚在許可申請階段敗訴的訟費,由於申請為單方面作出,除特殊或不尋常情況外,不獲批予許可的申請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命令對方支付訟費。但是,法庭在某些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失敗的許可申請人支付對方的訟費。

 

在司法覆核的程序中,法庭亦會在裁定訟費的時候考慮公眾利益而作出與慣常做法不同的訟費命令。法庭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

(1) 主要爭論點是否對公眾有廣泛重要性並出於社會整體利益;

(2) 判決是否有助於正確理解相關法律;

(3) 申請人會否從結果中獲取個人利益;

(4) 申請人是否已妥為提起法律程序 和

(5) 申請人的行為: 詳見上訴庭在Kwok Cheuk Kin & Anor v Director of Lands & Ors [2021] 3 HKLRD 411一案的討論。

 

在特殊情況下,法庭亦可在公眾利益訴訟中作出「訟費保護令」,即敗訴方無須向勝方支付訟費的命令。詳見終審庭在Designing Hong Kong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8) 21 HKCFAR 237 一案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