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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入訴訟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5B和第9(1)條法庭可以在司法覆核程序的任何階段批准「獲得聆聽的恰當的人」向法庭作出陳詞或提交證據。這程序包括容許其他人介入訴訟向法庭提供協助:如在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16 HKCFAR 112中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加入後所作出的陳詞被法庭認定為對其有幫助。在考慮是否批准介入時,法庭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

 

(1) 是否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未能完全被訴訟雙方代表;

(2) 擬介入一方的知識或特定的論點是否對法庭有幫助;

(3) 擬介入一方能否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看法, 或是它是否只是重複訴訟雙方的論點;

(4) 介入是否會對現有訴訟各方或法庭造成任何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