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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實質聆訊和程序:合併聆訊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5條,如法庭批予許可,申請人必須在14日內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請司法覆核,提出的方法為「表格86A」。申請人必須將「表格86A」連同申請許可的所有文件送達予答辯人和所有直接受影響人士。

 

在收到有關文件後,答辯人和其他直接受影響人士可就有關申請存檔反對的證據。而法庭亦可批准「獲得聆聽的恰當的人」向法庭作出陳詞或提交證據。有關申請介入訴訟的事宜,見 介入訴訟

 

聆訊日期則根據法庭的日誌狀況,和在可行範圍內各方律師的時間酌情作出安排。當然,如申請涉及的事項緊急,法庭亦有權定下較早的聆訊日期而不一定遷就律師的時間。

 

至於有關實質聆訊的準備,申請人可參考法庭的實務指示SL3,如有關的論點綱要須在聆訊前7整天送達等等。

 

必須留意的是,法庭有權力可以命令有關的許可申請的口頭聆訊和實質聆訊同時進行,即所謂的「合併聆訊」,並就有關合併聆訊給予其他的指示。在這情況下,法庭將會在同一聆訊中同時處理許可申請和實質的司法覆核:見Companhi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Weng Fok, Limitada v Hong Kong Accreditation Services [2020] HKCFI 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