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其他補救方法
司法覆核的一項重要的角色是它是一個最後的補救方法。案例清楚確立申請人必須用盡所有上訴程序或其他補救方法才可尋求司法覆核。如申請人尚未用盡其他補救方法,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不過,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法庭亦可以行使酌情權容許申請人繼續進行司法覆核,而其中一項法庭會考慮的主要因素為是否可以因此維護公正。
以一個較近期的案例為例,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k Fan Lau v Building Authority [2021] HKCFI 902,一宗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的案件,法庭以申請人應先利用法定的上訴機制為其中一個理由拒絕了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