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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時限

一般而言,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4條,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但如法庭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該申請的期限,則屬例外。有關法庭延長啟動司法覆核程序會考慮的原則,可參考上訴庭在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Anor [2016] 2 HKC 393一案中的討論。

 

在通常情況下,申請人應在其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中提出延期申請。作為慣例,延期申請將與許可申請一併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