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法律支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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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埔宏福苑火災的沉痛事件中,眾多家庭同時面對失去至親的巨大傷痛。社區法網謹向所有受影響的市民致以最深切的哀悼與慰問。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難免伴隨著各種法律上的疑問與程序。為此,我們特別匯整平台上相關的法律資訊,涵蓋離世安排、遺產承辦、人身傷亡申索、租賃事宜等範疇,期望在艱難時刻提供所需的資訊。
我們亦正著手撰寫更貼近是次事件情況的法律資訊,並會持續新增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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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中離世屬於非自然死亡,逝者的遺體須移送至公眾殮房並呈報死因裁判官。過程中,家屬需前往殮房辦理身份確認,並可能需會見法醫科醫生。
以下頁面整理了有關死亡登記、火葬或土葬、骨灰安置,以及紀念花園、海上撒灰等方式的資訊。家屬可依循法律程序,為逝者作出合適的安排。
另外,食物環境衛生署亦製訂了「辦理身後事須知」小冊子,可按這裡下載。
若申請人發現逝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有關特定表格,可在相關網頁下載。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如果遺產價值不超過50,000元,並且遺產全由款項組成,有權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申請人”)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發出確認通知書。
申請人必須將以下申請文件提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樓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此外,申請人還必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如果非宗敎式誓詞/宗教式誓章符合要求,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將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
然後,申請人必須在預定的時間到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宣誓/確認誓章內容及夾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清單均屬真確無誤及領取確認通知書及款項清單的複本。
持有確認通知書的人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逝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庭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逝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其後發現更多遺產,而令總值超過 50,000 元,申請人應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果已發出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退回並取消該通知書,然後根據情況遵循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遺囑認證/遺產管理的授予的申請程序。
有關申請手續的細節,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逝者的遺產。
取消遺產稅後,香港法例有新條文以防止有人擅自處理遺產,這些條文與遺產稅未取消前的法例相似:
如欲了解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局的網頁。
他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他應直接前往遺產承辦處,並以誓章方式呈交有關申請,當中需:
另外,他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相關費用。
傳喚書用於強制他人採取行動或步驟,以取得遺產管理的授予。傳喚書由遺產承辦處發出,主要有四種:
知會備忘的作用是防止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在未經知會備忘登記人知悉下獲蓋章。知會備忘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期滿後,除非續期,否則知會備忘將會失效。不過,知會備忘可以每六個月續期。因此,知會備忘可能對遺產產生長期的影響。嚴格來說,當授予的有效性或申請人身份受到爭議時,才該登記知會備忘。不過,知會備忘常被用於保障第三方對遺產的權利申索。儘管如此,此行為有可能被視為濫用法律程序。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你應申請撤銷遺產管理書的命令,理由是由於遺囑在授予遺產管理書後被發現,因此授予遺產管理書是透過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獲得的。
提醒: 遺產管理往往涉及複雜的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以下內容只是對一般原則和常見問題的簡介,不可能涵蓋每一種情況。如有疑問,強烈建議你尋求法律意見。
首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需要安排支付或準備償還逝者的債務、支付喪葬費以及與遺產有關的其他費用。
債務
債務可能在逝者生前或死後產生。例如,逝者可能使用信用卡購買商品,並在結欠到期前去世。死後產生的債務的一個例子是逝者所擁有物業的管理費。在將遺產分發給受益人之前,必須查明並償還所有債務,或為償還債務做好準備。遺產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遺產在分發前已還清債務。最安全的做法是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廣告,要求潛在債權人在至少兩個月內向遺產代理人提出申索詳情:《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29 條。
無力償債的遺產
「無力償債」是指遺產的資產不足以償還遺產的債務。如果遺產資不抵債,遺產代理人必須格外小心。在支付喪葬費和其他遺產相關費用後,他必須遵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3條及附表1和《破產條例》(第6章)所規定的優先順序,設法償還逝者的債務。如果沒有遵守適當的順序,可能會導致遺產代理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因此,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最好尋求法律協助。
經濟給養的申索
另請注意,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之申索,可在授予承辦書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更具體地說,如果逝者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從遺產中獲得份額(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沒有給予他們任何份額),或者應獲得比他們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獲得的份額更大的份額,他們可以向遺產提出申索。
稅項
如果逝者在2005年遺產稅取消之前去世,且遺產淨值超過$7,500,000,則需要繳納遺產稅。 無論逝者何時過世,遺產都需要繳納逝者截至去世當天應繳的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
其他費用
除喪葬費外,從遺產中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法律諮詢的費用、申請授予承辦書的費用以及法院費用。
分發遺產時間
沒有硬性規定。但一般來說,應在逝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即所謂的 「遺囑執行人之年」),遺產代理人應先確定有沒有任何針對遺產的未決申索,然後才將全部遺產分發。
屬於遺產的資產
不動產:即土地財產。遺產代理人需要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授予承辦書,然後才能有效處理該財產。
動產:汽車、手錶和珠寶等物品。
銀行帳戶:遺產代理人應向銀行出示遺囑認證/遺囑管理書。
保單:如果保單受益人是逝者本人,遺產代理人將需要根據保單收取保險金(如有)。 如果人壽保險保單的受益人不是逝者(例如逝者的家人),則它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見下文。
強制公積金/其他退休金計畫:有關強積金,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網站查閱。對於其他退休金計劃,你需要參閱計劃文件並聯絡相應的負責人。
公司股份:遺產代理人不會在授予後自動接替逝者成為公司的成員(即股東)。他需要先要求公司將他註冊為成員:《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58條。
不屬於遺產的資產
以聯權共有(即「長命契」)方式持有的財產:在逝者去世一刻即轉給其他聯權共有人。其他聯權共有人只需登記已故聯權共有人的死亡證明書即可。
指定財產:例如一些退休金保單規定,當退休金領取人去世退休金將轉給另一人。
以信託方式為指定受益人所發的人壽保險保單:保險公司將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收集和保護資產
其中,遺產代理人有權展開法律程序以收集遺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獲取針對持有資產的一方的凍結令,以使該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處置這些資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個人有可能須承擔訟費,特別是如果申索涉及遺產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認為遺產代理人不當提起法律訴訟或為訴訟抗辯,他們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許遺產代理人從遺產中討回其訟費。為了確保遺產代理人有權從遺產中討回費用,如有疑問,謹慎的做法是他在開始訴訟或抗辯前獲得法庭的授權(此類授權稱為「貝多命令」)。
同樣,遺產代理人也有權在法律訴訟中為遺產抗辯,並與申索人達成和解唯上述費用問題或多或少同樣適用於抗辯上。
在收集資產時,遺產代理人必須恪盡職守,即採取合理措施,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儘快收集逝者的所有資產。
處置資產的權力
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有權出售遺產資產,以償還債務或支付遺產費用或用於分發。
例外情況包括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即逝者將特定資產給予特定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的整體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特定的遺贈因此也必須出售,否則受益人有權堅持接受該特定遺贈。
另一個例外是配偶對婚姻居所的優先取得權。即是說,除非如上所述,遺產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否則配偶有權取得婚姻居所來償付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如果婚姻物業的價值高於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他/她可以向遺產支付差額,以換取婚姻物業的全部。
除上述等例外情況外,受益人一般無權堅持不出售某項資產。
管理資產的權力,例如推遲分發、轉授、投保、抵押/押記、投資
分發遺產時間:有一種「遺囑執行人之年」的說法,即遺產代理人應在逝者去世後一年內根據遺囑或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分發資產。不過,這並非硬性規定。在很多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以推遲全部分發,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對遺產提出申索。如果情況需要及/或允許,遺產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發部分遺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必須誠實行事,確定分發時間,不得無理推遲。
轉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將其權力轉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遺產複雜的情況下委託給律師或會計師:《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27 條。
保險、按揭/押記、投資: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即時分發遺產,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權益、未清還的債務或尚未了結的訴訟,或出售尚未成熟,遺產代理人可行使權力管理遺產,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資。
取得收據
為謹慎起見,遺產代理人應要求受益人在分發資產時出具已簽名的收據,以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饋贈的失敗
在一些情況下,遺囑下的贈與會被視為失敗,即受益人無法獲得遺囑下給予他的東西,例如撤銷贈與、減少贈與和饋贈失效。
當逝者過世時,遺囑中的特定遺贈不再存在,這就是所謂的撤銷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預期受益人將不會獲得該特定遺贈。一個例外是特定遺贈僅在形式上發生變化,例如逝者在遺囑中表示「我將ABC公司的股份交給我的兒子」,公司在他去世前更名為XYZ,兒子將仍然獲得 XYZ 的股份。
當遺產的剩餘資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和償還債務時,就會發生所謂的減少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必須用於支付這些費用和償還債務,受益人將無法獲得該遺贈。
若果遺囑的預期受益人先於逝者過世,饋贈失效。不過,如果受益人是逝者的後裔,則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23 條,該饋贈將歸屬於該已故受益人的後裔。
收入和利息
一般而言,如逝者在遺囑中贈予受益人特定的饋贈,例如特定的住宅或特定的股票,受益人亦有權獲得自逝者去世後該饋贈的收入,例如該住宅所產生的租金及公司所派發的股息。
一般而言,如逝者向受益人作出一般饋贈,例如饋贈$1,000,000,受益人有權收取由逝者去世後 12 個月(即所謂遺囑執行人之年)結束時起計的利息。
遺產代理人有責任向受益人提供遺產帳目。帳目應 :
(1) 顯示期初餘額(包括資本資產)和期末餘額;
(2) 詳細說明遺產的資產變動、收入和支出情況;
(3) 詳細說明遺產代理人有責任管理的遺產中所有財產(包括現金)的去向;及
(4) 提供書面證據支持該帳目。
遺產代理人並非只有在遺產管理結束時才有責任提供帳目。遺產代理人須在管理遺產期間不時(例如每3個月、6個月或 12 個月)向受益人提供帳目。如無合理理由而不提交適當的帳目,法庭可據此將該代理人撤職。
遺產代理人有責任依法盡職管理遺產的資產。如果他因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等而未履行此責任,則他可能對由此造成的浪費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身為受信人,遺產代理人有責任盡力為遺產的利益行事。如果他從遺產中獲利,例如用遺產的資金進行投資以牟取私利,他將要交出所得利潤。
如果遺產代理人竊取遺產,他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遺產代理人以遺產的名義違反合約或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犯有疏忽行為,他可能要對第三方承擔責任。遺產代理人須就上述違反合約或侵權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並視乎情況,或有權或無權從遺產討回有關款項。
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是沒有報酬的。例外情況包括遺囑明確規定的情況,例如,遺囑以饋贈的方式來酬謝作為逝者家庭成員的遺囑執行人。若指定專業遺囑執行人,遺囑中通常會包含收費條款,授權該專業遺囑執行人對遺產執行的工作按一定收費率收費。
遺產代理人的職責是將公司股份分發給受益人(如果遺囑明確贈與),或者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出售股份並將出售收益分發給受益人。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無權持有逝者的股份並無限期地經營公司。他最多只能在短期內經營公司,以便以一個好的價格出售。 如果遺囑特別要求遺產代理人在一段時間內經營逝者的公司,或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情況則可能會有所不同。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A)逝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逝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逝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逝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逝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逝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逝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逝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逝者的所有子女。
(C)逝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逝者遺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逝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逝者沒有遺下後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逝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逝者的父母。
此外,如逝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逝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他們只有在逝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D) 逝者遺下後裔但無配偶
如果逝者遺下後裔但無在世配偶,剩餘遺產將按照以下規則分配給後裔:
如果逝者的子女在逝者去世時都在生,剩餘遺產將平均分配給他們,孫輩將不會分得任何遺產。
但是,如果某子女先於逝者去世,並留下了自己的子女,則該已故子女的子女將獲得本應分發給該已故子女的份額(如果多於一個,則平均分配)。
如果逝者的子女先於逝者去世,而沒有留下任何自己的子女,而逝者又有一位或以上的在世子女,則該已故子女的遺產份額將由其他在世子女平分。
(E)「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逝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關於分發遺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舉例說明。
如果無遺囑者留下物業,而其在世的配偶於無遺囑者去世時在該物業居住,則該偶有權要求將該物業(一般稱為婚姻物業)給予他/她,以償付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如果婚姻物業的價值高於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他/她可以向遺產支付差額,以換取全部的婚姻物業。在世配偶可以在最初就無遺囑者的遺產取得承辦起計12個月內向遺產代理人提出書面請求。
如果受益人不願意,不會被強迫繼承遺產。在這種情況下,應得遺產將歸入剩餘遺產,並根據適用的遺囑及/或無遺囑繼承法進行分發。有關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分發遺產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如果逝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和「如果沒有受益人可分配遺產怎麼辦?例如,如果遺囑中的所有受益人都先於逝者去世,且沒有留下任何後裔,而且根據無遺囑繼承法,逝者也沒有遺屬,該怎麼辦?」。
如前所述,起點是逝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不過,有許多情況可以合理地延遲分發遺產。但是,如果遺產代理人長期無理拖延,則可能構成法庭將該代理人撤職的理由。
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遺產達成協議。例如,有些人可能寧願獲得逝者的股票,有些人寧願獲得現金,有些人則寧願獲得土地財產。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該協議一般都可強制執行。出於法律原因,建議將協議寫入契據並讓每位受益人簽署。如果你對此類契據的形式或內容有疑問,請尋求法律意見。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逝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逝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逝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逝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逝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有關這方面的詳情,請參閱相關問答。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一名老婦人在其遺囑上,指明其鑽石項鍊要留給其孫女,但在老婦人去世後,在其保險箱或家中都找不到這條項鍊。通常遺囑執行人會是家庭成員之一,或是逝者的摰友,而這名遺囑執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協調,一方面履行其職責去作出必要的查問,同時又可以保持與逝者其他家屬的和諧關係?
無論基於家庭關係欠佳或時間所限或其他原因,遺囑執行人如不希望以個人身分去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職責,他 / 她可以在遺產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託一間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領遺囑認證書。
申請授予承辦書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在複雜的情況下甚至需要一年多的時間。與此同時,信用卡債務的利息可能高得令人難以負擔。擬遺產代理人先自掏腰包償還債務,並無不可,及後才從遺產討回。遺囑執行人尤其如此,因為他的職責和權力直接來自遺囑。遺囑認證只是遺囑的證明,其本身並不是責任/權力的來源。
一般來說,每位遺產代理人都可以單獨處理遺產的資產,所進行的交易對遺產具有約束力。
例外情況包括土地財產的轉讓,這種轉讓必須得到所有遺產代理人的同意才能進行。
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7條提出申請,強制遺囑執行人披露遺囑內容。
受益人可以提起遺產管理訴訟,以迫使遺產代理人妥善工作。在適當情況下,受益人也可向法庭申請將遺產代理人撤職,並指定替代管理人。
如果受益人認為遺產代理人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浪費了遺產的資產,並打算向遺產代理人追討這些資產,則可能有一定的法定時效期限(通常但不一定是6年)。訴訟時效的確切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可能涉及複雜性的法律技術細節。建議儘快尋求法律意見。
有可能。因此,為慎重起見,遺產代理人應根據本部分所述刊登廣告並等待至少兩個月。
如果法庭命令遺產代理人支付對方的法律費用,對方可以對遺產代理人個人強制執行這些費用命令。雖然遺產代理人可以要求遺產償付他本身的費用或被命令支付對方的費用,但受益人可以以遺產代理人不合理地提出申索或抗辯為由提出反對。如有疑問,特別是當與訟對方是受益人之一時,謹慎的做法是在提出申索或抗辯之前,首先申請貝多命令。參見本部分第 3 點。
遺產將歸政府所有。這被稱為「無主財物」。
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逝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逝者。
換句話說,即使逝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逝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通常的情況是,逝者(1)不想支付贍養費與其配偶離婚,而決定通過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或(2)試圖剝奪其於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以便為其日後婚姻謀利。
不過,有權申請的人的範圍其實更為廣泛。任何在逝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逝者供養的人都可以申請。這包括逝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會考慮什麼?
法庭可以頒布什麼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何時申請?
獲得授予承辦書後六個月內。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