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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举例说明

模拟个案:

 

A 先生和 B 小姐是夫妇,但 A 先生最近去世。由于 A 先生留下一笔可观的遗产,其家人在分发遗产时,需要面对以下问题。

 

问题一: 
如果A先生没有立遗嘱,其婚姻居所(A先生与B小姐的主要住所)是否一定要被出售及作为部分遗产般分发?答案一

 

问题二: 
如果A先生有立遗嘱,B小姐可以选择保留该婚姻居所吗?答案二

 

问题三: 
假设A先生的儿子亦已去世,但A先生遗下母亲、兄弟姊妹及妻子(B小姐)。他们各人可分得多少遗产?答案三

 

问题四: 
突然间,一名男子出现,并证实自己是A先生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他可以分得A先生的遗产吗?答案四

 

问题五: 
续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如果死者有立遗嘱,情况会否不同?答案五

答案 1

不一定。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权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选取该居所以代替她有权取得的遗产份数。

 

举例,如夫妇的婚姻居所价值1,000,000 元,并以 A 先生的名义持有,A 先生在没有立遗嘱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两名儿子。他留下的遗产总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数取得的非土地实产)。撇除A先生的葬礼费用及其他行政开支,B小姐有权取得法定遗赠500,000元加上剩余遗产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总数为975,000元。A先生的两名儿子,则可以均分剩余的遗产(475,000元)。

 

B 小姐可以利用她应得的 975,000 元,以讨回婚姻居所(即既不出售居所,亦不取走 975,000 元),再另行支付 25,000 元之楼价余额。两名儿子分得的遗产,则仍然维持于 475,000 元。

 

留意在无遗嘱而去世的个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证据,否则任何于死者过身前以预付方式给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结婚而给予的金钱或财产,都应计算在内,并根据无遗嘱遗产继承法,在子女应得的遗产中,扣除已付的金钱或财产。

 

答案二

如 A先生的遗嘱列明将婚姻居所送给在生的配偶,B小姐便可以取得该物业。如遗嘱没有上述条款,B小姐便无权以应得遗产去换取婚姻居所。

 

另一点须注意的是,香港并没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钱或补偿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遗嘱写明配偶可无条件地取得该居所)。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没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遗产订立遗嘱,那么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遗赠1,000,000 元。留意给予遗孀的法定遗赠金额,在上述情况下会有别于死者遗有后裔(如有后裔,遗孀便只可获得 500,000 元)。

 

撇除葬礼及其他管理遗产的费用,遗产的分配如下:

 

  • B 小姐可得到1,000,000 元 +(450,000 元 ÷ 2)=1,225,000 元;
  • A 老太可得到 225,000 元;
  • A 先生的兄弟姊妹不会分得任何遗产(他们只可以在 A 先生没有遗下后裔及父母时,才可分得遗产)。

答案四

非婚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就合法婚姻的详情,可参阅婚姻及家庭事宜

 

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1993 年 6 月 19 日后去世,他们可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遗产继承权。

 

假设 A 先生有一名遗孀(B 小姐)、两名婚生儿子及一名私生子,他的遗产总值 1,450,000 元。撇除葬礼及其他管理遗产费用,遗产的分配如下:

 

  • B 小姐可得到 500,000 元 + [(1,450,000 元 – 500,000 元)÷ 2 ] = 975,000 元;
  • 两名婚生儿子可分别得到(1,450,000 元 – 975,000 元)÷ 3 = 158,333 元;
  • 私生子可得到(1,450,000 元 – 975,000 元)÷ 3 = 158,333 元。

答案五

概括来说:

 

  1. 在决定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前,首要条件是遗嘱必须在1993 年 6 月 19 日或之后订立。如果遗嘱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已经签订,非婚生子女便不包括在遗产继承之范围内。留意界别日期并非取决于死亡日期。
  2. 此外,亦要视乎遗嘱内的条文是如何草拟。就1993 年 6 月 19 日之后订立的遗嘱,如使用「给我的子女」等字眼,非婚生子女亦会包括在内。如果立遗嘱人不想任何非婚生子女 / 私生子女受益,他们应该在遗嘱上逐一写明其婚生子女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