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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死者。

 

換句話說,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通常的情況是,死者(1)不想支付贍養費與其配偶離婚,而決定通過遺囑剝奪配偶的繼承權;或(2)試圖剝奪其於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繼承權,以便為其日後婚姻謀利。

 

不過,有權申請的人的範圍其實更為廣泛。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養的人都可以申請。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會考慮什麼?

  1. 遺產的財務資源;
  2. 申請人和受益人當前和未來的財務資源和需求;
  3. 死者對申請人和受益人的義務和責任;
  4.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殘疾情況(如有);
  5. 申請人和法庭認為相關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為;及
  6.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法庭會或多或少將該申請視為離婚附屬濟助申請(即贍養費)。

 

法庭可以頒布什麼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筆款額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

 

何時申請?

獲得授予承辦書後六個月內。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