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撤銷遺囑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的效力和恢復已撤銷的遺囑
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重新公布未被撤銷的遺囑的效力是一個法律程序,透過重新簽立遺囑或在後續的遺囑更改附件中引用遺囑,重新確認未被撤銷的遺囑。
恢復已撤銷的遺囑的效力:如果全部或部分遺囑被撤銷,可以通過重新簽立原始遺囑或簽立明確表明恢復遺囑意圖的遺囑更改附件來恢復遺囑的效力。詳情請參閱《遺囑條例》(第30章)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