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遺產代理人處理資產的權力
收集和保護資產
其中,遺產代理人有權展開法律程序以收集遺產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獲取針對持有資產的一方的凍結令,以使該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處置這些資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個人有可能須承擔訟費,特別是如果申索涉及遺產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認為遺產代理人不當提起法律訴訟或為訴訟抗辯,他們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許遺產代理人從遺產中討回其訟費。為了確保遺產代理人有權從遺產中討回費用,如有疑問,謹慎的做法是他在開始訴訟或抗辯前獲得法庭的授權(此類授權稱為「貝多命令」)。
同樣,遺產代理人也有權在法律訴訟中為遺產抗辯,並與申索人達成和解唯上述費用問題或多或少同樣適用於抗辯上。
在收集資產時,遺產代理人必須恪盡職守,即採取合理措施,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儘快收集死者的所有資產。
處置資產的權力
一般來說,遺產代理人有權出售遺產資產,以償還債務或支付遺產費用或用於分發。
例外情況包括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即死者將特定資產給予特定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的整體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特定的遺贈因此也必須出售,否則受益人有權堅持接受該特定遺贈。
另一個例外是配偶對婚姻居所的優先取得權。即是說,除非如上所述,遺產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否則配偶有權取得婚姻居所來償付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如果婚姻物業的價值高於他/她在無遺囑繼承中所享有的權益,他/她可以向遺產支付差額,以換取婚姻物業的全部。詳情請參閱「舉例說明」問題一。
除上述等例外情況外,受益人一般無權堅持不出售某項資產。
管理資產的權力,例如推遲分發、轉授、投保、抵押/押記、投資
分發遺產時間:有一種「遺囑執行人之年」的說法,即遺產代理人應在死者去世後一年內根據遺囑或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分發資產。不過,這並非硬性規定。在很多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以推遲全部分發,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對遺產提出申索。如果情況需要及/或允許,遺產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發部分遺產。不過,遺產代理人必須誠實行事,確定分發時間,不得無理推遲。
轉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可將其權力轉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遺產複雜的情況下委託給律師或會計師:《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27 條。
保險、按揭/押記、投資: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即時分發遺產,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權益、未清還的債務或尚未了結的訴訟,或出售尚未成熟,遺產代理人可行使權力管理遺產,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