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償還債務和支付喪葬費
首先,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需要安排支付或準備償還死者的債務、支付喪葬費以及與遺產有關的其他費用。
債務
債務可能在死者生前或死後產生。例如,死者可能使用信用卡購買商品,並在結欠到期前去世。死後產生的債務的一個例子是死者所擁有物業的管理費。在將遺產分發給受益人之前,必須查明並償還所有債務,或為償還債務做好準備。遺產代理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遺產在分發前已還清債務。最安全的做法是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廣告,要求潛在債權人在至少兩個月內向遺產代理人提出申索詳情:《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第 29 條。
無力償債的遺產
「無力償債」是指遺產的資產不足以償還遺產的債務。如果遺產資不抵債,遺產代理人必須格外小心。在支付喪葬費和其他遺產相關費用後,他必須遵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3條及附表1和《破產條例》(第6章)所規定的優先順序,設法償還死者的債務。如果沒有遵守適當的順序,可能會導致遺產代理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因此,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最好尋求法律協助。
經濟給養的申索
另請注意,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之申索,可在授予承辦書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更具體地說,如果死者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從遺產中獲得份額(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沒有給予他們任何份額),或者應獲得比他們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獲得的份額更大的份額,他們可以向遺產提出申索。
稅項
如果死者在2005年遺產稅取消之前去世,且遺產淨值超過$7,500,000,則需要繳納遺產稅。 無論死者何時過世,遺產都需要繳納死者截至去世當天應繳的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
其他費用
除喪葬費外,從遺產中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法律諮詢的費用、申請授予承辦書的費用以及法院費用。
分發遺產時間
沒有硬性規定。但一般來說,應在死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即所謂的 「遺囑執行人之年」),遺產代理人應先確定有沒有任何針對遺產的未決申索,然後才將全部遺產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