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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我的遺產 (1)少於50,000元;(2)超過50,000元但少於150,000元;或(3)超過150,000元,相關的準備安排是否不同?

如果遺產少於50,000元並僅由款項組成,而死者在香港沒有其他款項以外的財產,你可以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允許你在未經任何授予的情況下管理遺產。(請參閱確認通知書的部分)

 

如果遺產超過50,000元但少於150,000元並僅包括銀行帳戶和/或強制性公積金資金,你可以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15條的規定,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允許你不需要任何授予而管理遺產。 你應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行使其收取和管理遺產的權力。你應提交一份在高等法庭登記處宣誓的誓章(N1.1表格)和一份訂明死者在其死亡日期已知的資產和負債的附表(N4.1表格),以及其他司法常務主任可能要求的文件。

 

如果遺產超過150,000元,你應按照獲取授予的慣常程序申請。(請參閱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遺產管理書(無遺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