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發資產
取得收據
為謹慎起見,遺產代理人應要求受益人在分發資產時出具已簽名的收據,以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饋贈的失敗
在一些情況下,遺囑下的贈與會被視為失敗,即受益人無法獲得遺囑下給予他的東西,例如撤銷贈與、減少贈與和饋贈失效。
當死者過世時,遺囑中的特定遺贈不再存在,這就是所謂的撤銷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預期受益人將不會獲得該特定遺贈。一個例外是特定遺贈僅在形式上發生變化,例如死者在遺囑中表示「我將ABC公司的股份交給我的兒子」,公司在他去世前更名為XYZ,兒子將仍然獲得 XYZ 的股份。
當遺產的剩餘資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和償還債務時,就會發生所謂的減少贈與。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中的特定遺贈必須用於支付這些費用和償還債務,受益人將無法獲得該遺贈。
若果遺囑的預期受益人先於死者過世,饋贈失效。不過,如果受益人是死者的後裔,則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23 條,該饋贈將歸屬於該已故受益人的後裔。
收入和利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在遺囑中贈予受益人特定的饋贈,例如特定的住宅或特定的股票,受益人亦有權獲得自死者去世後該饋贈的收入,例如該住宅所產生的租金及公司所派發的股息。
一般而言,如死者向受益人作出一般饋贈,例如饋贈$1,000,000,受益人有權收取由死者去世後 12 個月(即所謂遺囑執行人之年)結束時起計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