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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遺囑人可以同時訂立多份遺囑嗎?

假設遺囑的內容不互相矛盾,立遺囑人可以簽定多於一份遺囑,使它們同時生效。

 

然而,法庭可能會質疑立遺囑人是否打算以最新的遺囑來撤銷早期的遺囑。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13(1)條,如果遺囑包含明確的撤銷遺囑條款,這份遺囑就會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問題便在於這份遺囑是否包含撤銷條款,這取決於遺囑中使用的措辭和其詮譯。

 

如果後來簽訂的遺囑不包含明確的撤銷條款,但內容與早期簽訂的遺囑不一致,則後來簽訂的遺囑被推定已經完全或部分地撤銷了早期簽訂的遺囑。

 

如果遺囑沒有明確的撤銷條款,但立遺囑人不打算以後來簽訂的遺囑撤銷早期簽訂的遺囑,立遺囑人應避免使用 “我的舊/之前/以前/被取代/被註銷的遺囑”等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