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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當正本遺囑丟失,只有遺囑副本時,可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嗎?

如果丟失、遺失或誤置了遺囑的正本,並且申請人正向法庭申請將一份遺囑的副本接納為證明,遺囑則會被推定為被撤銷。不過,這個推定可被推翻。

 

申請人必須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接納遺囑副本為證明。

 

申請人要以單方面申請推翻可被反駁的推定 。

 

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本遺囑未被撤銷,例如,陳述立遺囑人未改變的感情或意圖以反駁推定。證據因情況而異,包括保管的性質、立遺囑人的性格、立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和立遺囑人與其他親屬的關係、遺囑的內容以及是否有理由撤銷等相關事項。

 

如果法庭接納遺囑副本為證明,法庭通常會下的命令包括,批准有限授予直到正本遺囑或更真實的遺囑副本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