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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则

判刑的目的是针对被告被判定有罪或已承认的罪行,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院的职责是对被告就被定罪的罪行处以适当的刑罚。

 

判刑法官或裁判官应明确说明所有量刑起点和判刑折扣,如果对认罪的被告不给予通常的折扣,则应说明不予折扣的原因。

 

法院有不同的判决选择,包括监禁或非监禁形式的判决。监禁式刑罚包括(1)判监、(2)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命令等。非监禁形式的刑罚包括(3)社会服务令、(4)感化令、(5)罚款等。顺带一提,香港自 1993 年起已在法例中全面废除死刑。

 

监禁式判决 

在考虑监禁期限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若干因素。法庭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受害人的影响(如有)、法例规定的最高刑期、是否存在任何加刑或减刑因素。如果罪犯被判定犯有一项以上的指控,法院可根据整体量刑原则(即总刑期应反映总体犯罪行为,并应公正、适度),下令同期或分期执行刑期。对于某些严重的案件,如贩运危险毒品,法庭已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或量刑指引,供法官或裁判官参考。譬如会根据贩运危险毒品的数量判处相对年期的监禁。 

 

如果被告认罪,通常最多可获1/3的刑期折扣。对于适当的案件,法院可判处缓刑。这意味着法庭已经判处监禁刑罚,但被定罪者不必立即服刑。

 

关于上述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命令,其为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特殊刑罚,具体如下:

  1. 劳教中心命令 — 关押 14 岁至 25 岁以下的年轻男性罪犯,涉及劳动工作、剧烈运动和纪律训练;
  2. 教导所命令 — 关押14 岁以上、21 岁以下的男女罪犯,重点为向其提供更新训练及/或向他们传授某些技术;以及 
  3. 更生中心命令 — 关押 14 岁至 21 岁以下的男女罪犯,主要为没有过往刑事定罪记录,而且罪行并非最严重的被定罪人士。 

 

非监禁形式的判决 

罚款是法庭可以判处的处罚之一,罚款额度会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法律条文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以及相关判例而定。 

法庭亦可判处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常见的考虑因素包括:没有任何或只有轻微的刑事定罪记录;被告的个人、家庭、教育、工作等背景;被告是否有真诚悔意;被告是否适合/有能力做社会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