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 程序

a. 求情陈词

在定罪后,被告通常会由其法律代表提请法庭注意相关的减刑因素。在求情过程中,法律代表会向法庭指出被告及/或其案件的特殊之处,例如在刑事程序的早期阶段已认罪、有良好的个人背景、惩罚是否相称、罪行是否严重等,从而应考虑减轻其刑罚。 

 

法律代表可提交量刑方面的相关案例及/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协助法庭为被告决定最合适的刑罚。 

 

b. 索取报告

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可押后求情聆讯,索取相关报告。如果法庭认为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是合适的判刑选项,可要求感化主任就相关命令提交报告说明该刑罚是否对该被定罪人士合适。同样地,如果入院令是判刑选项之一,则法庭亦会要求索取相关的医疗或精神科报告。

 

在等候报告期间被告可能会还押或得到保释。举例,在等候准备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的适用性报告期间,被告可能可以获准保释。但针对比如戒毒所羁留令的适用性报告(戒毒所报告),则一般而言在报告准备期间被告会被还押。

 

c. 感化主任的职责是什么?

感化主任是负责调查、报告和监督某些被定罪人士的行为之人员。感化主任会与被定罪人士会面,并据此向法庭提交报告,说明是否建议对该罪犯发出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在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的执行期间,罪犯必须遵从感化主任的指示,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该等命令,并可能因而被判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