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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則

判刑的目的是針對被告被判定有罪或已承認的罪行,確定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法院的職責是對被告就被定罪的罪行處以適當的刑罰。

 

判刑法官或裁判官應明確說明所有量刑起點和判刑折扣,如果對認罪的被告不給予通常的折扣,則應說明不予折扣的原因。

 

法院有不同的判決選擇,包括監禁或非監禁形式的判決。監禁式刑罰包括(1)判監、(2)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命令等。非監禁形式的刑罰包括(3)社會服務令、(4)感化令、(5)罰款等。順帶一提,香港自 1993 年起已在法例中全面廢除死刑。

 

監禁式判決 

在考慮監禁期限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若干因素。法庭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對受害人的影響(如有)、法例規定的最高刑期、是否存在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如果罪犯被判定犯有一項以上的指控,法院可根據整體量刑原則(即總刑期應反映總體犯罪行為,並應公正、適度),下令同期或分期執行刑期。對於某些嚴重的案件,如販運危險毒品,法庭已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或量刑指引,供法官或裁判官參考。譬如會根據販運危險毒品的數量判處相對年期的監禁。 

 

如果被告認罪,通常最多可獲1/3的刑期折扣。對於適當的案件,法院可判處緩刑。這意味著法庭已經判處監禁刑罰,但被定罪者不必立即服刑。

 

關於上述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命令,其為針對青少年罪犯的特殊刑罰,具體如下:

  1. 勞教中心命令 — 關押 14 歲至 25 歲以下的年輕男性罪犯,涉及勞動工作、劇烈運動和紀律訓練;
  2. 教導所命令 — 關押14 歲以上、21 歲以下的男女罪犯,重點為向其提供更新訓練及/或向他們傳授某些技術;以及 
  3. 更生中心命令 — 關押 14 歲至 21 歲以下的男女罪犯,主要為沒有過往刑事定罪記錄,而且罪行並非最嚴重的被定罪人士。 

 

非監禁形式的判決 

罰款是法庭可以判處的處罰之一,罰款額度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法律條文規定的最高罰款額以及相關判例而定。 

法庭亦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常見的考慮因素包括:沒有任何或只有輕微的刑事定罪記錄;被告的個人、家庭、教育、工作等背景;被告是否有真誠悔意;被告是否適合/有能力做社會服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