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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

a. 求情陳詞

在定罪後,被告通常會由其法律代表提請法庭注意相關的減刑因素。在求情過程中,法律代表會向法庭指出被告及/或其案件的特殊之處,例如在刑事程序的早期階段已認罪、有良好的個人背景、懲罰是否相稱、罪行是否嚴重等,從而應考慮減輕其刑罰。 

 

法律代表可提交量刑方面的相關案例及/或其他相關材料,以協助法庭為被告決定最合適的刑罰。 

 

b. 索取報告

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可押後求情聆訊,索取相關報告。如果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是合適的判刑選項,可要求感化主任就相關命令提交報告說明該刑罰是否對該被定罪人士合適。同樣地,如果入院令是判刑選項之一,則法庭亦會要求索取相關的醫療或精神科報告。

 

在等候報告期間被告可能會還押或得到保釋。舉例,在等候準備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適用性報告期間,被告可能可以獲准保釋。但針對比如戒毒所羈留令的適用性報告(戒毒所報告),則一般而言在報告準備期間被告會被還押。

 

c. 感化主任的職責是什麼?

感化主任是負責調查、報告和監督某些被定罪人士的行為之人員。感化主任會與被定罪人士會面,並據此向法庭提交報告,說明是否建議對該罪犯發出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在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執行期間,罪犯必須遵從感化主任的指示,否則將被視為違反該等命令,並可能因而被判處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