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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鐵的司法管轄權

 

關於司法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是:每個國家應對自己的土地擁有司法管轄權。香港當然不是國家。 但它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擁有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因此,上述關於司法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也必然適用於香港。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第5條規定,香港法律適用於香港境內地區。這符合關於司法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

 

至於港珠澳大橋,則並沒有專門處理司法管轄權的法例。不過,依據在2019年12月17日發表的《政府就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聲明》,港珠澳大橋位於香港範圍的部分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這也符合關於管轄權的一般法律原則。

 

出於實際考慮,《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頗有創意地偏離了這個一般原則。它引進了「內地口岸區」的概念,把西九龍站內部分範圍,和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車廂,列為「內地口岸區」。內地法律適用於該地理上和實際上也位處香港境內的「內地口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