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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巴士司機的一般行為準則是甚麼? 如果巴士司機沒有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準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i) 巴士上的標誌牌及通告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 規例 7(1),任何巴士司機須:

 

  1. 在巴士前後面展示顯示路線號碼的標誌;
  2. 在巴士前面以中英文顯示展示目的地指示牌;
  3. 確保燈光亮起時,標誌和指示器有足夠照明;
  4. 在巴士載滿乘客時,展示「BUS FULL」及「滿座」的標誌;及
  5. 顯示一份以中英文書寫的陳述,顯示巴士獲准乘載的座位乘客和站立乘客的最高人數,以及該路綫的某一分段須付的獲准車費;
  6. 在巴士上提供獲准收取的車費及其他收費的中英文詳細資料,以供乘客查閱。

 

(ii) 制服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 第8條,每名巴士司機於當值的任何時間,須穿著和佩帶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制服及徽章。

 

(iii) 司機的行為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 第9條 ,任何巴士司機 —

 

  1. 只在必要時停車,接載或放下乘客,除非在允許停車時間更長的車站或地方;
  2. 沿著指定路綫駛往指定目的地,除非遇到緊急事故或受到授權的人或警察的命令;
  3. 在每個顯示所有巴士或所有行走其巴士所行走的路綫的巴士都應在該處停車的巴士站停車;及
  4. 如果乘客示意停車,須在沿途的各站停車,以讓乘客上下車,但如果巴士展示了「BUS FULL」及「滿座」標誌,司機無需停車接載乘客。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 第12條,任何巴士司機:

 

  1. 當接載或放下乘客時,須在安全和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該巴士盡量靠近道路的左側或路邊停下;
  2. 當巴士行駛時,除非因安全理由必須如此,否則不得與他人交談;
  3. 不得在任何旅程中不合理地阻延該巴士;
  4. 在將油注入汽油缸或燃油缸前,須關掉引擎和確保所有乘客已移離該巴士,並須將引擎保持在關掉狀態和確保所有乘客均留在該巴士外面,直至注油完畢為止;及
  5. 如讓巴士無人看管,則須將引擎關掉。

 

(iv) 沒有運載售票員的巴士的司機的行為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0(2)條,如該巴士沒有載有售票員,則司機 ——

 

  1. 須允許任何已支付合法車費的乘客上車,只要這些乘客不超過巴士的合法載客量,並且沒有合理的反對意見;
  2. 須准乘客攜帶可由巴士合法地、安全地和方便地運載的物品;
  3. 不得准許乘客攜帶任何動物上車,除了陪同失明人士的導盲犬;
  4. 可拒絕准許任何骯髒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
  5. 可拒絕准許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神智不清、精神不平衡或患有傳染病或接觸性傳染病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及
  6. 可拒絕准許其有合理因由相信是攜帶着危險性或厭惡性物品的人登上或乘搭巴士。

 

(v) 司機的一般行為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1條,任何巴士司機—

 

  1. 須表現有禮和有紀律;
  2. 其本人須清潔整齊;
  3. 不得在旅程中或當該巴士載有乘客時在該巴士內或該巴士上吸煙;
  4. 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確保乘客在該巴士內或該巴士上,或在登上或離開該巴士時的安全;
  5. 如有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提出要求,須提供其執照(如有的話)的詳情、其姓名,以及將其聘用的專營公司的名稱及地址;
  6. 不得在任何合理時間妨礙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警務處處長授權而能出示授權書的人檢驗該巴士,或不得在任何合理時間忽略向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警務處處長授權而能出示授權書的人提供一切合理資料及協助,以檢驗該巴士。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5(1)條,巴士司機 —

 

  1. 須確保車輛所有出口,包括緊急出口,不受阻礙,以及當車上有乘客時,該等出口不被鎖上;
  2. 不得與其他司機結聚或聚集,以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

 

(vi) 飲酒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1A條,巴士司機不得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

 

(vii) 公共服務車輛證章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3(2)條,根據任何獲發證章的公共巴士司機,須在當值時一直將其證章佩戴於顯眼處。

 

巴士司機沒有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準則的法律後果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下條文:

 

  1. 7(1) -巴士上的標誌牌及通告 ;
  2. 8-制服 ;
  3. 9-司機的行為 ;
  4. 10(2)(a), (b) 或 (c) -售票員的行為和沒有運載售票員的巴士的司機的行為 ;
  5. 11(a), (b), (c), (e) 或 (f) - 司機及售票員的一般行為 ;
  6. 12(a), (b) 或 (c) - 司機的一般行為 ,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下條文:

 

  1. 11(d) -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確保乘客的安全 ;
  2. 11A -飲酒 ;
  3. 12(d) or (e) - 須關掉引擎的情況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1)條(司機的一般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