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一般乘客的行為守則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乘客 (passenger)就車輛而言,指任何乘搭或乘坐車輛的人,但不包括該車輛的司機或指導員。
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A(1)條,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 —
- 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 故意阻礙司機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視線;
- 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 ——
- 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 或
- 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
- 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 或
- 從巴士拋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A(2)條,巴士移動時,乘客不得在以下地方站立 ——
- 通道以外的任何巴士部分;
- 巴士上層; 或
- 前於單層巴士或雙層巴士下層司機位最後部分。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6(1)條及第46(2)條,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
- 妨礙或阻撓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
- 損壞或干擾巴士;
- 吐痰、損壞、弄髒或毀損巴士;
- 移走、移動、毀損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號碼字牌、收費表、路綫指示器、終點牌、印製的其他公告或廣告;
- 駕駛巴士,或干擾車門、機械裝置或控制器;
- 在巴士移動時上車或落車;
- 作出延誤巴士的行為;
- 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 攜帶槍械或任何危險或攻擊性物件;
- 忽略司機不上車或下車的要求;
- 在司機禁止乘客在該地點上車或下車時仍然進入或留在巴士中;
- 在不允許或禁止的地方上車或下車;
- 如果其情況足以令車上乘客生厭、或其衣著或衣服的狀況可能弄髒或損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則不能上車或繼續留在車上;
- 未經許可攜帶任何物品上車或將其放置在被要求不要放置的地方;
- 使用樂器、收音機或發出過多噪音
- 在巴士內向道路拋擲東西、拖引物件或將肢體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由並非供乘客上車或離去的車門或通道上車或落車;或
- 在車內行乞、售賣或要約售賣任何物件,或為廣告用途而派發任印製或書寫物品,或派發任何物件。
巴士乘客沒有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準則的法律後果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3A(1)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3A(2)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