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如果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巴士司機和其他乘客可制止他嗎?
巴士司機可制止乘客在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嗎?
可以。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6(1)(n)(i)條,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
故此,如果有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該乘客可被視為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因而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6(1)(n)(i)條的罪行。
如果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可能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分散他們的注意力,而該乘客是故意的話,該乘客則可能干犯《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A(1)(a)條,即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1)條,巴士司機可將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違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的任何人移離巴士。
交替地,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6(1)條,巴士司機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經犯有或將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所訂罪行,可命令該人離開其車輛。
故此,巴士司機可以制止該乘客播放嘈雜的音樂。
嚴格來說,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8(a)和(b)條,巴士司機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某些規例所訂罪行的人,並可將該人扣留,直至該人被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3A(1)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其他乘客可以制止該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嗎?
沒有任何法律禁止乘客口頭上制止該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然而,在法律上,一個乘客並沒有被授予權力制止該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雜的音樂。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由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6條和《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A(1)條罪行的最高刑罰只是6個月,少於1年,該兩項罪行不是可逮捕的罪行,所以乘客不可基於這兩條罪行逮捕該播放嘈雜的音樂的乘客。
然而, 乘客可向巴士司機投訴,而巴士司機可制止該乘客播放嘈雜的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