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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一般乘客的行為守則是什麼?如果不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有什麼法律後果?

 

乘客的一般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 46(1)條及第46(2)條,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1.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
  2. 妨礙或阻撓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
  3. 損壞或干擾巴士;
  4. 吐痰、損壞、弄髒或毀損巴士;
  5. 移走、移動、毀損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號碼字牌、收費表、路綫指示器、終點牌、印製的其他公告或廣告;
  6. 駕駛巴士,或干擾車門、機械裝置控制器
  7. 在巴士移動時上車或落車;
  8. 作出延誤巴士的行為;
  9. 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10. 攜帶槍械或任何危險或攻擊性物件;
  11. 忽略司機不上車或下車的要求;
  12. 在司機禁止乘客在該地點上車或下車時仍然進入或留在巴士中;
  13. 在不允許或禁止的地方上車或下車;
  14. 如果其情況足以令車上乘客生厭、或其衣著或衣服的狀況可能弄髒或損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則不能上車或繼續留在車上;
  15. 未經許可攜帶任何物品上車或將其放置在被要求不放置的地方;
  16. 使用樂器、收音機或發出過多噪音
  17. 在巴士內向道路拋擲東西、拖引物件或將肢體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18. 由並非供乘客上車或離去的車門或通道上車或落車;或
  19. 在車內行乞、售賣或要約售賣任何物件,或為廣告用途而派發任印製或書寫物品,或派發任何物件。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6,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配戴安全帶

 

公共小巴乘客應將安全帶穩妥地繫穩(如有提供的話)在座位上 請參看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374F)7A和第7B條。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374F)12(1),任何人違反7A(1)(2)7B(1)(5),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5A,公共小巴的乘客如須配用座位安全帶但拒絕或沒有如此配用

 

  1. 在司機提出要求時,須離開該車輛;及

 

  1. 如該車輛是公共小巴而他又未曾繳費,須繳付在他登車時展示的字牌上指明的收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5A,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貨物的運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1,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危險品是:

 

  • 對人有害或對財產構成危險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或有腐蝕性;與水或空氣相互影響時會變爲危險的物質、可自燃或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據若干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規定須適用的物質:《危險品條例(295)3

 

「厭惡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正確地稱爲令人反感。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1,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