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提供詳情的責任 正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及第56(2)條已規定,駕駛者有責任在涉及其他車輛或物件的意外中提供詳情。該等詳情包括駕駛者的姓名和地址、車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車輛的登記號碼。而此責任乃駕駛者的個人責任。因此,駕駛者不能交託其車輛的乘客提供該等有關詳情,就自己離開現場。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2. Duty to give particula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