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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小巴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小型巴士 (light bus)指經構造或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19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的士。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公共小巴 (public light bus) (俗稱「小巴」)指用作或擬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的小型巴士,但不包括任何私家小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