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什麼類型的物品不能被帶上公共小巴?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1條,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 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但在公共小巴上,按照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獲發的裝載貨物許可證,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貨物,則不在此限: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1)條;然而,個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 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1)及(3)條。故此,乘客可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上公共小巴;
- 運載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 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1(2)條。
危險品是:
- 對人有害或對財產構成危險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或有腐蝕性;與水或空氣相互影響時會變爲危險的物質、可自燃或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據若干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規定須適用的物質:《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
「厭惡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被稱爲令人反感的。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