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單車其中一轆被移除後,可否被准許帶進港鐵已付車費區域?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A條,除藉由港鐵公司或代表港鐵公司根據本條所發布的告示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間通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企圖在任何時間將任何單車帶過、傳過、駛過或引領其橫過鐵路處所或其任何部分;任何人連同任何運輸工具、動物或其他東西穿過任何閘、門、圍鏈或欄障後,須盡快將其關上或重新拴緊。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單車資訊中心就「在公共交通工具攜帶單車的安排」中,(請參看:https://www.td.gov.hk/mini_site/cic/tc/cycling-infrastructure/cycling-with-public-transport.html#2),乘客如欲攜帶單車乘搭港鐵,必須摺合單車以確保其符合運載行李的規定(即任何行李的長、闊、高總和不超過一百七十厘米,而任何一面的長度不超過一百三十厘米) ,便可將其帶進港鐵處所。若然單車的尺寸不符合運載行李的規定,乘客可以在拆除單車前車輪的情況下,達致符合運載行李的規定而進入港鐵處所。
為讓乘客能清楚了解有關行李規定,港鐵公司已於各車站大堂張貼行李尺寸規定標誌和有關條文,以便乘客參閱。
乘客如攜帶符合行李尺寸規定的物品(包括摺疊單車)乘搭港鐵時,亦應注意避免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