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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是否准許在地鐵站內進行私人交易(二手物品買賣)?

不准許。根據港鐵附例第30條,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要約出售任何貨品、貨物或服務。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3條附表2,任何人違反港鐵附例第30條,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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