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有時會發現車輛在街道或停車場長時間無人看管。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在公共地方,可以怎樣處理?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在私人經營的停車場,又可以怎樣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道路」及「私家路」的定義非常廣闊,幾乎包括所有可使用車輛的地點。該條例第117及118條也明確規定,所有主要交通條例及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適用於道路無異。
因此,無人看管的車輛不管是在道路上,還是在公共地方,還是在或私人經營的停車場,並不重要。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3條亦賦予警察權力,可以移走「 留在道路上不動的車輛,其狀態及情況相當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擾道路的使用」,條件是該車輛無人看守,而駕駛者亦不知所蹤,或駕駛者未能移走該車輛;或駕駛者拒絕移走該車輛。如車主未於3日內認領車輛,警方會向車主發出通知,要求其於其後14天內取回輛並繳付移走及存放費用;如果車主沒有出現取回車輛,車輛將成為政府財產,並可予出售。
即使車輛沒有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擾道路的使用,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車輛已被棄置,警方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07條通知車主,要求車主移走車輛。 如車主未於7日內移走該車輛,警方可把車輛扣押;假如車主未有在扣押後14天內取回車輛,車輛將成為政府財產,並可予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