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
一般行人最容易干犯的交通罪行,大概就是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了;而其中最普遍的,相信是妄顧交通燈指示過馬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33(6)條規定,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行人必須遵從交通燈指示;同一規例第61(2)條亦指明,任何「無合理辯解」違反第33(6)條者,可處罰款$2,000。
一般行人最容易干犯的交通罪行,大概就是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了;而其中最普遍的,相信是妄顧交通燈指示過馬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33(6)條規定,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行人必須遵從交通燈指示;同一規例第61(2)條亦指明,任何「無合理辯解」違反第33(6)條者,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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