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車輛牌照 除非一輛汽車已經登記及領牌,否則不可在道路上被駕駛或使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第60(3)條則指明:違反該條例第25條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若比較同一規例內其他罪行的刑罰(大部分均為罰款2,000元),可見法律視此等行為屬相當嚴重的罪行。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1. 我忘了汽車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過了幾天後才續領牌照。在那幾天內,我只是把汽車停泊在停車場,沒有開上街。我有沒有干犯任何罪行?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Vehicle licences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