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一輛汽車撞上前方汽車的尾部。兩輛車均停了下來。車輛當然有些損毀;但幸運地總算沒有人受傷。為了不妨礙交通,兩位駕駛者同意把車輛開到鄰近的加油站,討論有關責任和賠償的問題。既然他們已經移動車輛,會否干犯《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呢? 

這似乎是輕微的意外,沒有人受傷,也沒有車輛或物件遭到嚴重損毀。因此,《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條並不適用。不過,如果意外涉及嚴重受傷、損害或甚至死亡,則毋需理會是否妨礙交通,任何人也不得移動或干擾現場的任何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