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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判刑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