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4)條,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他已是危險駕駛。 既然如此,最重要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危險」? 1. 「危險」 2.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3.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4. 如何證明危險駕駛 5. 判刑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angerous Driving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