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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4)條,若「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他已是危險駕駛。

 

既然如此,最重要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