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
就駕駛執照而言,汽車被分為 13 類,最普遍的是私家車、 電單車及輕型貨車。駕駛者必須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方可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沒有適當的牌照而駕駛有關車輛者,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1)及42(4)條)。
所謂持有有關駕駛執照,並不單純指在法律上已獲取適當的駕駛執照。駕駛者在駕駛時必須實際攜帶有關的執照。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2)條,「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違反本條的人士,初犯可被判罰款1,000元,再犯者可被罰款2,000元(《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