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允許並無持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沒有持有相關的駕駛執照,當然不可以在道路上駕駛車輛。但允許沒有合適牌照的人士駕駛車輛,同樣也是刑事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3)條,「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因此,把汽車借給朋友之前,請先確保這位朋友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Permitting a vehicle to be driven by an unlicensed person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