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行人疏忽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條 指出,行人若「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也就是說,即使行人本身在有關事故中受傷,他 /她也可能會觸犯本條所述的罪行。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8日 1. N女士在過馬路時拿著她的流動電話談得興高采烈,因此沒有妥為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也沒有注意到一輛正在駛近的車輛。該車輛未能及時停下,撞倒了N女士。N女士會因《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條而負上刑責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The negligent pedestrian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