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先生是超級富豪,擁有一大塊土地和幾輛豪華跑車。他可以10歲的兒子在其私人土地上駕駛他的跑車嗎?讓我們進一步假設,那塊土地是完全荒蕪的,基本上就沒有路。他是否可以辯稱,根本沒有路,所以他沒有在任何道路(不論是否私家路)上犯錯?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17和118條清楚指明,所有主要交通罪行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它們適用於道路。如果R先生認為他可以在其私人土地(或私家路)上任意使用他的跑車就錯了。此外,根據同一條例第2條,「道路」和「私家路」兩詞均被賦予極廣闊的定義,幾乎包括各類可以使用車輛的地方。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因此,所謂「沒有道路」的辯解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