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保存證據
法律亦訂明了在嚴重意外中保存證據的責任,與停車、提供詳情及報告意外的責任相輔相成。《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條規定,凡有意外發生「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嚴重損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移動或以其他方法干擾任何涉及該宗意外的車輛或該等車輛的任何部分,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任何證據,即屬犯罪。」
儘管如此,同一條例的第57(2)條亦指明,如果該等移動或干擾「乃為挽救性命、滅火或應付任何其他緊急事故」,則不屬干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