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一般乘客的行为守则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乘客 (passenger)就车辆而言,指任何乘搭或乘坐车辆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辆的司机或指导员。
乘客及拟成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为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3A(1)条,任何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均不得 —
- 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司机或任何获授权的人,或故意分散他们的注意力;
- 故意阻碍司机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视线;
- 对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设备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该等事情 ——
- 阻碍或干扰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损坏; 或
- 导致他人受伤、不安、烦扰或不便;
- 不适当地干扰车门,或不适当地干扰构成巴士一部分或与巴士连接的任何其他机械、装置或控制器; 或
- 从巴士抛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3A(2)条,巴士移动时,乘客不得在以下地方站立 ——
- 通道以外的任何巴士部分;
- 巴士上层; 或
- 前于单层巴士或双层巴士下层司机位最后部分。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6(1)条及第46(2)条,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 ——
-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语言或作出不守规矩的行为;
- 妨碍或阻挠司机或分散其注意力;
- 损坏或干扰巴士;
- 吐痰、损坏、弄脏或毁损巴士;
- 移走、移动、毁损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号码字牌、收费表、路线指示器、终点牌、印制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 驾驶巴士,或干扰车门、机械装置或控制器;
- 在巴士移动时上车或落车;
- 作出延误巴士的行为;
- 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
- 携带枪械或任何危险或攻击性物件;
- 忽略司机不上车或下车的要求;
- 在司机禁止乘客在该地点上车或下车时仍然进入或留在巴士中;
- 在不允许或禁止的地方上车或下车;
- 如果其情况足以令车上乘客生厌、或其衣着或衣服的状况可能弄脏或损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则不能上车或继续留在车上;
- 未经许可携带任何物品上车或将其放置在被要求不要放置的地方;
- 使用乐器、收音机或发出过多噪音
- 在巴士内向道路抛掷东西、拖引对象或将肢体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由并非供乘客上车或离去的车门或通道上车或落车;或
- 在车内行乞、售卖或要约售卖任何物件,或为广告用途而派发任印制或书写物品,或派发任何物件。
巴士乘客没有遵守该些一般行为准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3)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3A(1)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3A(2)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6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