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提供详情的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条及第56(2)条已规定,驾驶者有责任在涉及其他车辆或物件的意外中提供详情。该等详情包括驾驶者的姓名和地址、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车辆的登记号码。而此责任乃驾驶者的个人责任。因此,驾驶者不能交讬其车辆的乘客提供该等有关详情,就自己离开现场。 书籍遍历链接: 2. Duty to give particula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