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如果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巴士司机和其他乘客可制止他吗?
巴士司机可制止乘客在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吗?
可以。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6(1)(n)(i)条,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该等车辆的人,不得在车内或车上的时候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乐器或任何留声机、收音机或录音机,而滋扰到任何其他人。
故此,如果有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该乘客可被视为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乐器,因而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6(1)(n)(i)条的罪行。
如果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可能阻碍或妨碍巴士司机,或分散他们的注意力,而该乘客是故意的话,该乘客则可能干犯《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3A(1)(a)条,即任何乘客或拟成为乘客的人均不得故意阻碍或妨碍巴士司机或任何获授权的人,或故意分散他们的注意力。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3(1)条,巴士司机可将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违反《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的任何人移离巴士。
交替地,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6(1)条,巴士司机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经犯有或将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所订罪行,可命令该人离开其车辆。
故此,巴士司机可以制止该乘客播放嘈杂的音乐。
严格来说,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8(a)和(b)条,巴士司机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某些规例所订罪行的人,并可将该人扣留,直至该人被交予警务人员为止。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1)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6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3,000及监禁6个月。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3)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3A(1)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其他乘客可以制止该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吗?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乘客口头上制止该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然而,在法律上,一个乘客并没有被授予权力制止该乘客在巴士上播放嘈杂的音乐。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2)条,任何人可无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可逮捕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凭借法例对犯者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
由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6条和《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3A(1)条罪行的最高刑罚只是6个月,少于1年,该两项罪行不是可逮捕的罪行,所以乘客不可基于这两条罪行逮捕该播放嘈杂的音乐的乘客。
然而, 乘客可向巴士司机投诉,而巴士司机可制止该乘客播放嘈杂的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