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什么类型的物品不能被带上公共小巴?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条,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 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但在公共小巴上,按照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获发的装载货物许可证,为出租或取酬而运载货物,则不在此限: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1(1)条;然而,个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 41(1)及(3)条。故此,乘客可携带的任何轮椅、拐杖或用作辅助行动或藉其得以行动的其他对象上公共小巴;
- 运载属危险或厌恶性质或未经牢固包装的货物: 请参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41(2)条。
危险品是:
- 对人有害或对财产构成危险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性;与水或空气相互影响时会变为危险的物质、可自燃或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据若干规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规定须适用的物质:《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
「厌恶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义为冒犯高雅的标准或礼仪标准,亦违反礼貌规则,或与普遍为人接受的社交规则相反,亦可是具伤害性的。任何冒犯的东西都可被称为令人反感的。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