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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僱主可以保存已離職僱員的個人資料多久?

第二項保障資料原則訂明個人資料的保留時期,不得超過履行資料使用目的 (或與其直接有關之目的 ) 之實際需要。至於可否將有關資料長時間保留,便要視乎在收集資料時定下之目的是否經已履行了,或是否為公眾利益而必須保留有關資料 ( 私隱條例第26條) 。

 

實務守則規定 僱主可保留前僱員的個人資料不超過 7 年,由前僱員離職當日起計。但如僱主在履行合約上或法律上的責任而需要該等資料,或前僱員已自願給予同意該等資料可被保留一段較長期間,則屬例外。